2007年11月1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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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案的“漏网之鱼”终被逮牢
长兴县检察院两次抗诉彰显司法公正
本报记者 曹志男 通讯员 吴倩颖

  2007年10月10日,3年前发生在长兴的一起轮奸案中的两名被告人——19岁的何某和21岁的汤某,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强奸罪罪名成立。至此,这起经过长兴检察院先后2次抗诉的轮奸案,终于尘埃落定。何某、汤某与其余4名同伙一样,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跳舞背后的阴谋
  2004年10月27日晚,包括何某、汤某在内的5人在长兴县泗安镇一家舞厅跳完舞后,决定约当时只有17岁的女孩陈丽(化名)去雉城镇另一家舞厅继续跳舞。陈丽答应后,5人便赶了过去,途中还叫上了另一名朋友朱某。到舞厅后,7个人开始跳舞。
  舞厅疯狂的音乐声中,何某6人背着陈丽进行了一次秘密“协商”,而这次“协商”也正是当晚6人轮奸阴谋的开始。
  从舞厅出来后已是次日凌晨2点多,6人先带着陈丽一起吃了夜宵,随后以太晚为由,将她带到了雉城镇的一家旅馆。此时,陈丽茫然不知眼前的6位“朋友”,早就为她设好了一个陷阱。在陈丽和何某6人到旅馆房间后,何某先与陈丽发生了关系。随后,6人露出了真面目,对陈丽实施了轮奸。因陈丽反抗,汤某未得逞。
  2006年2月,长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判。最终,朱某4人被法院判处强奸罪。而何某与汤某,法院审理认为不符合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等相关内容,所以两人一审被判无罪。

  二次抗诉绝不放弃
  “何某和汤某共同犯罪事实十分清楚,两人起初就参与了强奸受害人的商议,而且并没有提出制止,我们认为原审判决违背了共同犯罪理论。”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当他们得知一审判决情况后,马上组织召开了检委会,对这起案件的案情进行了再一次的回顾和论证。
  讨论的结果,检察官们一致认为何某和汤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为此,2006年2月19日,他们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然而,湖州市中级法院依旧维持了原判。
  “当时,受害人的5份笔录中,前3份与后两份有一处不同,就是与何某发生第二次关系是否属于自愿,其中前面3份是不愿意,后两份是愿意。”检察官许水方说,一审、二审法院采信了陈丽的后两份笔录,因此判两名被告无罪。“但我们根据调查的情况,前3份笔录与6名被告人的供述一致,所以,前3份的笔录更加符合逻辑。”
  于是,湖州市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院提起抗诉。

  检察员成了她的“姐姐”
  省高院接到抗诉书后,迅速组织人员到长兴对案情进行深入了解。同时,长兴县检察院专门成立办案小组,全力配合协助省检察院调查取证、核实案情。而此时,案件受害者陈丽因长期在外务工,无法联系到。
  “陈丽没有手机,而她的父母亲在外地打工,我们也联系不上。”助理检察员吴晓雪是工作小组中的主要成员之一,她的年纪与陈丽接近。由于没有陈丽及其父母的联系方法,检察官们只有从陈丽平时经常出入的地方寻找。终于,一个多星期后,在长兴的一家舞厅里,检察官找到了陈丽。
  为了能够让受害人敞开心扉,吴晓雪成了陈丽的“跟屁虫”,一起吃饭、一起睡觉、一起逛街。终于,在吴晓雪和工作组其他检察官的关怀下,陈丽答应配合省高院进行案件调查。“现在我和她还一直保持短消息联系。”吴晓雪告诉记者,从那以后,陈丽一直叫她姐姐。

  法律天平绝不倾斜
  在了解到大量事实证据之后,省高院对这起轮奸案中的两名被告人何某和汤某进行了审判。
  省高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是在受害人陈丽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的,同时,在案发当天,包括何某、汤某在内的6名被告人是事先有预谋地策划了这起轮奸案,属于共同犯罪,其中,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属于主犯,汤某属从犯。为此,何某和汤某的强奸罪名成立。
  最终,今年10月10日,省高院撤销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长兴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何某因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汤某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